订婚后因故退婚 订婚了退婚
男子订婚之后,因为“信奉”与女方发生冲突,在结婚前一个礼拜退婚,并且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彩礼。女方认为错不在己,但是仍旧返还男方部分彩礼。男方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将剩余彩礼予以返还。孰是孰非,一起来看。
案件坐标河南东部。
2019年,小陶与小丽经人介绍熟悉,双方于正月初九订婚。订婚当天,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彩礼9.4万元,男方给女方有买礼烟酒等副食品、吃饭共计8000元,另支付了8.8万元彩礼。后因家庭信奉、双方性格等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女方已返还男方60000元,还有34000元没有返还。
女方答辩称:订婚后,女方为结婚做了许多预备,包括置办“嫁妆”和与男方拍摄婚纱照。但因女方家庭信奉的是共产党,而男方家庭信奉的是“主”,男方多次要求女方变更信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男方单方悔婚,给女方造成严峻伤害。之后女方通过中间人,与男方达成了协议,女方退回6万元给男方,男方同意了结此案。现男方再行起诉,是不诚信的行为,也是违法双方的协定的。故女方哀求法院驳回男方诉请。
法院认为:
原告小陶与被告小丽解除婚约,虽然原告小陶与被告小丽没有举行婚礼,但已拍婚纱照,且被告为结婚已做了部分预备,解除婚约给被告小丽带来一定的损失,原告小陶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款34000元的哀求,不应全部支持,应返还85%为宜。被告抗辩只收到原告彩礼钱88000元,原告已经同意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且已经收到被告返还的现金60000元,不应再次起诉下余彩礼钱。彩礼中的猪肉钱、衣服钱、倒茶钱三项共计6000元,原告证人证实此款是以现金与彩礼钱一起交付的,被告应予返还。
同时,小丽认为小陶已经与她达成协议,小陶不能再行起诉。法院认为该协议限制了小陶的诉权,故法院没有接受小丽的意见。
法院判决为:
小丽向小陶返还彩礼现金28900元。
律师看法:
一、返还彩礼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对此实务届的观点并未统一。比如陈律就认为,返还彩礼是婚约纠纷,但是本案就认定是物权保护纠纷。故现实中,因为彩礼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这种类型的案件可能就是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合同无效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不一而足。而案件定性不同,极可能导致钱款是否可以返还。
二、彩礼纠纷的法律规定
从现有规则看,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关“彩礼”的规定,其他规则则散落于《合同法》赠送部分、《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于“彩礼”,相关案例数量庞大,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司法解释中设立专门条款加以规制,争议问题并不大。
本案中,小陶除了主张9.4万元的彩礼之外,其还主张在“三八”妇女节给付小丽380元、“情人节”给付1000元、双方拍婚纱照给小丽购置一双鞋、一件短袖衬衫、一条裤子的花费。法院没有认可小陶的主张。
陈律认为,这些钱,不应当算作是彩礼,而是小陶对小丽的馈赠。即,小陶无权要求小丽返还。
三、彩礼纠纷的主体
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亲属做当事人出庭应诉。
男女朋友的父母为何可以成为当事人?
因为,有可能彩礼是男方父母交给女方本人,或者是交给女方家属的。这时假如仅规定男方自己作为彩礼的给付人,但是男方实际上却不是彩礼的实际拥有人,也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必然就会与民事诉讼原则相冲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与实际不符。
同时从被告角度考虑,彩礼的接受者可能是女方、女方父母或者由其共同接受,彩礼在接受后的去向也并不是单一的,可能用做女方父母为女方置办嫁妆、女方自己的日常开销或者是女方给父母贴补家用等等,假如只列女方本人为彩礼纠纷返还案件的当事人,女方在没有实际接受彩礼的情况下,就会造成男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在起诉中,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作为彩礼纠纷返还案件的当事人就可以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造成的诉求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发生,也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
四、返还彩礼的数额
彩礼返还的数额,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法院应当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更加注意个案的公平公正,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般而言,假如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共同居住的,接受彩礼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但是本案中,小丽为了结婚,已经做了一些预备,加之悔婚是男方提出,过错不在自己,所以法院认定男方应当承担15%的责任。
问题在于,本案的金额我觉得是不对的。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陈律认为原告是从9.4万元的总数上考虑的。原告已经从被告处拿到了6万元,现在起诉要求3.4万元,实质上是要求被告全额返还。但是,法官认为原告有过错,所以判断原告承担部分责任。这个认定陈律也支持,只是法官仅仅支持3.4万元的15%的过错责任,我们就想不通了。
这不应该是以9.4万元为基数,扣除其中的15%,再向男方返还吗?为什么是以男方主张的3.4万元为基数,扣除15%后返还给男方呢?
之前女方返还的6万元算什么?为什么不予以扣除?这6万不是彩礼吗?
最后一点,为什么男女双方在起诉前签订的协议没有被法院认可?
判决书原文是:
的确,诉权无法被限制,无法被剥夺。但是为何双方对于悔婚达成的协议,法院全部不予认可呢?
小丽一家的说法是:
按推算,即便被告限制了原告的诉权,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告便依此而取得本案胜诉的权利吗?诉权和胜诉权,还是明显不一样的啊。
可惜本案只有一审,没有二审,我们无法得知上级法院是如何看待本案的诉权和胜诉权的法律关系了。
对于我们普通人和家事律师,我们的教训可能是:
在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中,措辞一定要非常小心,不要出现限制对方起诉权的字词或句子。很可能,这就是影响案件的胜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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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歇后语大全